【12港人案】女被告認妨礙司法公正等3罪 警誡下稱12港人有3人為屠龍小隊成員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1/11 14:37

最後更新: 2024/01/11 14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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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歲女被告喬映瑜在區域法院就兩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、管有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。(資料圖片)

12名港人涉於2020年企圖偷渡到台灣,途中於內地水域被捕,其中37歲女被告喬映瑜另涉管有喉管炸彈等,今(11日)在區域法院就兩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、管有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。案情指,喬於警誡下指出12港人有3人為屠龍小隊成員,又指有名為「恩典」的台灣居民曾提供逾60萬元,資助被告及3名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人潛逃。至於名為「廢中」的男子則安排他們經海路潛逃及收取費用,並由另一名女同夥將各人資料轉交台灣當局。代表律師求情指,喬透過Telegram 認識「恩典」,並由「恩典」認識「廢中」等人;法官將本案押後至1月30日判刑,其間被告需還押。

女被告喬映瑜(37歲,報稱無業),今於兩案中承認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、1項管有爆炸品罪及1項製造爆炸品罪。被告另被控的1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獲存檔法庭。

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情指,被告案發時因涉爆炸品案被通緝,被告與廖子文、鄭子豪、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黃臨福、黃偉然、李子賢、郭子麟、鄧棨然,及李宇軒共12人擬由香港潛逃至台灣,以阻礙警方調查。被告、鄧棨然,以及分別名為「表哥」及「廢中」的2名男子、分別名為「Benz姐姐」及「恩典」的2名女子等,在案發時多次商討潛逃計劃,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快艇以逃往台灣。

至2020年8月22日晚上有司機接載黃等人,至23日早上,12人在布袋澳乘坐鄧棨然駕駛的快艇,經海路離開香港,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及拘捕。

被告在2022年8月23日回港被捕,隨後於警誡下承認她在潛逃計劃中擔當聯絡角色。被告續指,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為「屠龍小隊」成員,又指「恩典」是經營地產業務的台灣居民,曾提供逾60萬元資助被告及3名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人潛逃。

被告又指,「廢中」安排他們經海路潛逃,及收取實施潛逃計劃所需的費用,並向被告指示會合地點及時間等執行細節。「廢中」再向被告介紹予名為「阿島」的女同夥,並叫被告把同行潛逃人士交出的個人資料副本轉交「阿島」。「阿島」會將該等文件轉交台灣當局,並於各人抵達台灣時給予進一步協助。

涉及管有及製造爆炸品罪的案情指,被告案發時是涉案旺角處所的租客。警方於2020年1月14日針對一個涉嫌於社會事件中製造炸彈的團夥採取行動,拘捕男子黃棨騫後在涉案處所內搜出56盒火柴、1枚喉管炸彈、大量火柴頭及從火柴頭刮下來的物質、2.98克草本形態的大麻,以及示威者常用裝備等。

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黃棨騫為情侶,他們與黃偉然在社會事件中認識,同意在社會事件中使用暴力。被告另承認曾打算把火柴頭塞進網球,以在社會運動中製造大量煙霧,以吸引媒體的關注。

涉案喉管炸彈經檢驗後,發現其碎片可飛射至50米外,有機會造成嚴重傷亡。至於上述網球屬自製爆炸裝置,但因火柴頭夾雜木質而未能爆炸。
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原先僅認識黃偉然,及後透過Telegram 認識「恩典」,並得悉潛逃計劃,及透過「恩典」認識「廢中」等人。代表律師又指,被告有深切悔意,並承認案中罪責,交代自己角色,及向警方和盤托出整個潛逃計劃。

首案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,在香港連同他人,協助自己、鄧棨然和李宇軒等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,以阻止警方調查等;另案控罪指,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,在旺角利民大廈某房連同黃棨騫,管有喉管炸彈,被告另於同日同地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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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